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622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连京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黄海街8号海景花园7号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大连京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京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确定案由错误,应当根据《还款承诺书》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上诉人大连京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纬市政公司”)虽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宝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劳务公司”)是广西浦清高速公路TJ-9标段工程的合作伙伴,但就该工程,上诉人京纬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宝劳务公司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被上诉人拖欠工人工资,无力支付,被上诉人遂找到曾在广西浦清高速公路TJ-9标段工程合作过的上诉人,请求上诉人京纬市政公司帮忙支付,形成并出具《还款承诺书》,按该承诺书约定,如期未还,债权人有权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京纬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宝劳务公司间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专属管辖**,且双方签署的《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上诉人京纬市政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起诉符合该规定,应当得到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管辖并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主张被起诉人返还上诉人替被起诉人垫付的工人工资,不属于基于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签订《还款承诺书》,按该承诺书约定,起诉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故,起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金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