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347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对原告献县新邦建筑材料设备服务站与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929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冀0929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一页倒数第四行“400000万元”补正为“400000元”。
审 判 员 尹洪利
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
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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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