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29民初123号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26元,减半收取7263元,由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翠
法官助理 黄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