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新23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9837252.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无信息、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4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 光 辉
审判员 摆 华 英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