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民辖终21号
上诉人贵州省纳雍亿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和公司)因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9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亿和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仅是指破产企业为被告的情形,破产企业作为原告不适用该条规定。天城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应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非上诉人认为只适用于债务人为被告的情形。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5日裁定受理了天城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王蒙蒙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