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执保99号
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18)新23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837252.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保全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保全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837252.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摆 华 英
书记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