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21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顺县。
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栋01-08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