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1023民初140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85419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受理。原告***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