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9563号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杨心仪,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鼎盛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山路秦望山南。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张家桥西首。
法定代表人:吴丁荣。
被告:江阴市荣达金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锡澄路101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丁荣。
被告:吴丁荣,男,1951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鼎盛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江阴市鼎盛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金茂有限公司、吴丁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