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2704号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蕾,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张家桥西首。
诉讼代表人:范凯洲。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诸国新
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