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

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74456-4,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心仪,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云惠,男,1975年10月25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张建中,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云惠、张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朱云惠、张建中偿付货款539902.4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云惠、张建中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中名下车牌号为苏B×××××车辆(本案已查封)因未被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云惠、张建中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及村委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执行情况,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 彬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