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

9797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797号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564X,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琦,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176963,住所地周口市周项路东段(赵月楼)。
法定代表人:吕朝阳。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5元(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尧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