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564X,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市东源特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9654-X,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工业园区**(斜泾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14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生,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东源特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江阴市东源特钢有限公司、***、**、***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17)苏0281执801号,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