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148号之一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564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6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6元(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