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148号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564X,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