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773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82744564X,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线、***,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中,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5)澄徐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39902.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6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泰富沥青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峰
代理审判员包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