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922号
原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曲柯蒙,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多年业务往来,2010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锅炉设备2套,金额为250万元,合同履行地位原告工厂。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上述锅炉,但截至2018年2月14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7604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未就管辖作出明确约定,涉案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要求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原告)工厂,现场清点交货,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认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未向本院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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