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曲柯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烟台信朋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之约定,本案应由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崇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相关协议约定,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原告)工厂,现场清点交货,故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位于崇明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谈**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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