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172-2号
原告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业锅炉高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纠纷已获解决,故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3元,减半收取2291元,保全费1614元,合计3905.5元,由被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