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

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6号
原告: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国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固长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250元,减半收取计35125元,由南京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伟
审判员***
审判员汪德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菲
人民陪审员王国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顾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