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3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金沙县鼓场街道河滨路179号
负责人:周益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益林,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大水
组织机构代码:X2234609-6
法定代表人:周忠会,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志波,男,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20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分期偿还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9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依法查询其不动产、车辆以及工商等登记信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金沙县有办公楼一栋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经本院委托评估及对该财产进行司法拍卖,以人民币304.96万元的最高价格完成本次拍卖。
因本案拍卖款涉及案款分配,在本院送达分配方案后,申请人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分配方案提起诉讼,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中拍卖所得案款暂不能进行处置,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干警约谈本案申请人,其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马琳波
二0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