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执2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
法定代表人:周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498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肥料款人民币104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1195.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2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琳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