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626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社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83996635M。
法定代表人:任剑,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开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X2234609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金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郑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3087734482。
法定代表人:周磊。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3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2日受理了金沙县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金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汇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90万元、资金占用费50万元及以19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8680.00元。被执行人贵州金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金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上及线下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贵州金海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部分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对相关账户额度冻结,实际控制的金额人民币1965.14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兑付;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五辆,本院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亦不要求查封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位于金沙县的经果林苗作为动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对该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同,同时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发布悬赏公告,是否要求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表示不要求。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守泽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吴南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阮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