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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某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3执1422号

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06590。

法定代表人:何书俊,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男。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开化村织机构代码:X223460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织机构代码:66698977-5。

法定代表人:李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500,000.00元计算,自2016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1.973‰计算至2017年6月28日;从2017年6月29日起按贷款逾期利率17.9595‰计算罚息、复利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9,16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费64,9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极少,不足以偿还本案借款本息,且被多次冻结,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控处置;4、经金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其告知了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审判员  吴南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阮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