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23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会,男,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街道开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X223460969。
法定代表人:**会,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志波,男,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春艳,女,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33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会、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00元、执行费7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会、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依法查询其不动产、车辆以及工商等登记信息。但被申请执行人**会、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贵州惠馨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金沙县有办公楼一栋(民心苑主楼)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经本院委托评估及对该财产进行司法拍卖,以人民币304.96万元的最高价格完成本次拍卖。
因本案拍卖款涉及案款分配,在本院送达分配方案后,申请人***向本院分配方案提起诉讼,该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中拍卖所得案款暂不能进行处置,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干警约谈本案申请人,其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马琳波
二0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阮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