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街道开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X22360969。
法定代表人:周忠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47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27,674.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32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本案已冻结其银行账户;2.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另案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但因另案申请执行人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分配方案不服,已提起异议之诉,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异议之诉审理有结果之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审判员 代守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阮富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