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西洛街道开化村
组织机构代码:X2234609-6
法定代表人:周忠会,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876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5.00元、执行费4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依法查询其不动产、车辆以及工商等登记信息。但被申请执行人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另案对贵州**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金沙县西洛街道中心社区有办公楼一栋(民心苑主楼)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拍卖,以人民币304.96万元的最高价格完成本次拍卖。因拍卖款涉及案款分配,在本院送达分配方案后,申请人金沙县鑫兴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分配方案提起诉讼,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案中拍卖所得案款暂不能进行处置,本案暂无可执行条件。经本院执行干警约谈本案申请人,其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骞芮
审判员 代守泽
审判员 马琳波
二0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