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执4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邵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4MA09A6QE6X。
经营者:林建芳,该站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城邺都大街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1070871267。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海,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渠县。
本院在执行栾城区平安租赁站与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回部分案件款并已由申请人支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执复100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对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现暂时未作出审查结果。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于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尹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