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1345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灯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北京)灯饰有限公司与北京骏马百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方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