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剑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边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剑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781民初259号
原告:边某,男,199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辽宁省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毓河,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端书。
被告: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海南剑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俭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莹,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边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剑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边某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边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边某负担。
审 判 长  佟 薇
审 判 员  陆冬梅
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