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02执1023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富祥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川天兴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祥粮棉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富祥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天兴农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02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