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粮棉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粮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柘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国平,男,1965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邬小翠,女,1965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湖北**物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柘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
法定代表人:李向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川天兴农贸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柘树村。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瑞,男,198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执行人:张雅琴,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第三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春堂,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执行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粮棉股份有限公司、张国平、邬小翠、湖北**物流有限公司、湖北川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川天兴农贸有限公司、武瑞、张雅琴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鄂09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第三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查明,该案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名称变更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故,第三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2018鄂09民终1863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海兵
人民陪审员  陈五元
人民陪审员  李斌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