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8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F、2F、3F、3MF、30F、31F、3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677833XX。
主要负责人:杨济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术,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钊,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陈梅,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里6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中。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梅、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梅有银行存款1197.43元、***有银行存款1628.52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和发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10536.4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 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劳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