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81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6-5号华润大厦C座1F、2F、3F、3MF、30F、31F、3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677833XX。

主要负责人:杨济生,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术,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钊,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陈梅,女,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里6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中。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梅、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梅、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235041.4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劳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