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898638384J。

法定代表人:廖培涛。

委托代理人:江森,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定中,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42971J。

法定代表人:陈禹志。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均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53784元及利息,未执行金额为253784元。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