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22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南宁市。
主要负责人:韦繁章,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妮。
被执行人: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陈禹志。
被执行人: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俞少波。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俞月妮,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俞月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34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34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拍卖成交本执行人名下房产现案款发放中,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定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潘玮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