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广西某某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新谊金融投资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黄林平。

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5号金盛财富广场2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禹志。

被执行人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售楼部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俞月妮。

被执行人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36号南宁装饰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少波。

被执行人俞月妮,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俞月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23821.1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春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方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