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8号新谊金融投资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黄林平。
被执行人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5号金盛财富广场2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禹志。
被执行人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阳光新城蓝波湾售楼部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俞月妮。
被执行人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36号南宁装饰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俞少波。
被执行人俞月妮,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与广西***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都之都家具博览中心、南宁市俞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俞月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5-10号2栋1单元502号房、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岭路20号房,非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326094.4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103执334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春连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五日
书记员 方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