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4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广西金太阳现代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一里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42971J。
法定代表人:陈国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本金、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1.2019年5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相关文书全部被退回;
2、2019年5月21日、9月19日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启动网络司法查控措施,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或为保证金账户,本案无法扣划;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证券、房产、汽车、工商登记、土地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桂林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19955.45元质量保证金未领取,据桂林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被执行人完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进行维修,润鸿公司自行维修,相关费用尚未结算;另外,被执行人亦未向润鸿公司开具发票,故质保金现暂不能支付。对此情况,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相关的司法文书,要求该公司在条件允许后,直接将相应的质保金支付到本院账户。除此之外,未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5、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社区进行走访,经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早已关门停业;
6、2019年9月,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越
审判员苏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