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502民初311号之二
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880152。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12267。
法定代表人:**3。
被告:银川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3541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4,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010145043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住甘肃省镇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绿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94元,减半收取计37947元(已缓交),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 丽 丽 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