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20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
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孙寿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孙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591执1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玉鹏
书 记 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