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城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202299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尊与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的两申请执行人是(2023)鲁1724执4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023)鲁1724执4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请,申请该案的债权转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折抵**尊、***欠我公司的租赁费,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尊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鲁1724执40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龙
审判员 郅 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