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4864号
申请人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
委托代理人金光文。
被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男。
本院受理的(2017)粤0306民初29155号申请人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原冻结案号:(2020)粤0306执保1027号】。现因被申请人已按照生效裁决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