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黔2732民初2063号
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该公司经理。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显龙,职务:县长。
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立案时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经审查后变更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 判 员 包汉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琳琳
书 记 员 周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