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乐亭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027号

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7)粤0306民初29155号原告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18-总)汇融保第0030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