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027号
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青艳,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光文,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7)粤0306民初29155号原告深圳市友亿成智能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18-总)汇融保第0030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979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