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48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贵惠路**。
法定代表人:钱伯卿,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仁新艺灯饰照明有限公司,地,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万丰国际商贸城****/div>
法定代表人:郑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0日生,侗族,住铜仁市碧江区。
本院受理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仁新艺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三辆,执行中,本院已经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02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刘宗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