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4民初2885号
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05176G。
法人代表人:钱伯卿,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被告:贵州普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84105358M。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普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由被告分期支付原告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贵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茂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