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054号
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7313011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76167583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卫都路与卫河路东南角南岸水榭6号楼1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0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