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054号 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5817313011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76167583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卫都路与卫河路东南角南岸水榭6号楼1楼。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0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韩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