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039号
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59764294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卫都路与卫河路东南岸水榭6号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0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