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395号 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35号院1号楼1**3层030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34500101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76167583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五楼。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064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