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395号
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果园路35号院1号楼1**3层030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345001017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81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76167583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与历山路东南角建苑商务中心五楼。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06001064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龙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河南宇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